
中国古代家庭养老保障的特点是,以传统的“孝道”理论为依据,父母生儿育女,养育子女成人,帮助其成家立业;待父母年老力衰丧失劳动能力之后,子女必须负责赡养老人,尊重和孝顺父母,养老送终。曾子说:“孝子之养老也,乐其心,不违其志,乐其耳目,安其寢处,以其饮食忠养之。”(《礼记正义》,)这段话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要求,子女赡养父母,让父母的心情快乐,不违背父母的意志,让父母的耳目快乐,休息起居安适,提供饮食奉养父母 。这些要求既包括物质上的供养,还有精神上的尊重敬爱。
为了保证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,历代封建王朝先后采取多种政策措施,包括建设养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、建立完善家庭养老法律法规和发挥宗法制度的作用等。
(一)国家提倡鼓励养老敬老,形成世代延续养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。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,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。据《礼记》记载,“凡养老,有虞氏以燕礼,夏后氏以飨礼,殷人以食礼,周人修而兼用之。”(《礼记正义》)燕、飨、食等礼仪都是借祭祀鬼神之日,以宴会的形式编排长幼序列,演示敬老之礼。在中国的周代,礼制逐渐健全、完善。周文王大力提倡敬老尊贤,社会敬老之风盛行。当时每年腊月举行的乡饮酒之礼,是周代在各级学校举行的全国性的敬老活动,表示国家重视和鼓励养老活动。儒家学派,开始对原始的“孝”的意识和传统礼制进行拓展和提升,以人道主义和理性精神指向对“孝”作了基本规定,形成了独具特色的“孝”文化。而且,孔子将“事父母能竭其力”、“有事服其劳”。作为“孝”道起码要求。主张将物质上奉养父母和精神上尊敬父母相结合,从而界定了家庭养老的内涵,即物质和精神两方面。成书于秦汉之际的《孝经》比较集中地阐发了儒家的伦理思想。元代郭居敬辑录古代24个孝子的故事,编成《二十四孝》。后来的印本都配上图画,称《二十四孝图》,成为宣扬敬老养老的通俗读物,在城乡广泛流行,影响很大。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礼教,对于孝贤、孝顺长辈者进行制诰表彰,诸如树立孝贤牌等。
(二)建立完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。 首先是家庭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建设。商朝以不孝为重罪。《吕氏春秋·孝行》引《商书》载:“刑三百,罪莫大于不孝。”(王制第五),在西周,“不孝”被视为 “元恶大憝”。汉高祖刘邦取得天下之后,强调以孝治天下,实行了一系列的养老、敬老的优抚政策,比如推行孝弟力田、孝廉制度等。这些政策一直持续到魏、晋、南北朝时期。北齐颁布的《北齐律》创新并确立了“重罪十条”,其中有一条就是 “不孝”,即不侍奉父母,不按礼制服丧。到了隋朝,在《开皇律》中对“重罪十条”加以修改补充,确定了“十恶”,不孝仍属“十恶”之一。《唐律疏议》承袭隋制,将“十恶”列入名例律中,其中不孝是指:“及祖父母父母在,別籍、异财,若供养有阙”。(《唐律疏议》,)“若子孙別生户籍,财产不同者,子孙各徒三年。”(《唐律疏议》,)传统孝道认为,子孙另立门户后,孝心就会沉沦丧生。所以法律规定,当祖父母、父母在世的时候,子孙不能另立户籍、分割家产,也不能拥有私有财产。唐朝对另立门户的子孙处三年徒刑,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的规定。“诸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孙别籍、异财者,徒三年”。(《宋刑统》,)明朝清朝在这一条上稍微宽松些,经祖父母、父母提出来才受理,刑罚也比较轻,明朝处杖刑一百,清朝处杖刑八十。如果子孙有能力赡养父母却不赡养,或者不尽心尽力赡养,只要祖父母或父母向官府提出控告,子孙就会被判刑。
第二是家庭养老保障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。一是土地分配上优待老年人。唐武德七年(624年)规定:“老男、笃疾、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”。(《通典》,)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老年人、残疾人生活具有重要意义,其缺点是忽视了老年妇女的利益。二是建立侍丁养老之制。在唐代以前,侍丁养老制已经出现,唐代得到进一步完善。“男子七十五以上,妇人七十以上,中男一人为侍。八十以上令式从事(依有关法令办理)”,“诸年八十及笃疾,给侍一人;九十,二人;百岁,五人。”若子孙人数不够,“听取近亲”,“无近亲,外取白丁”。(《通典》,)非亲属之白丁,免役以养孤老,这种“侍丁”由国家雇请。三是经济上优待老人。在唐代,凡八十岁以上老人,除了朝廷发给一定数量的粮食、布帛外,还于每年年终由朝廷出资举办宴席,宴请他们。 明代规定:凡八十岁以上,一生为人正派,乡里称善的老人,每月官府供给白米五斗、肉五斤;凡九十岁以上者,供给的生活用品与县官相同。清朝分别在康熙五十二年(1713)、六十一年(1722)、乾隆五十年(1785)、六十年(1795)举办过四次“千叟宴”,赴宴人数多达万人。仅1772年宴请的全国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就达2417多人。四是对无依靠老人的照顾。根据宋朝规定:“諸鰥寡孤独,贫穷老疾,不能自存者,令近亲收养;若无近亲,付乡里安恤。”(《宋刑统》,)就是对老、弱、病、殘居民要求近亲承担抚养义务,无近亲的由所在“乡”、“村”、“坊”专门机构、专项基金予以扶持。《大清律例》规定,“耆民年至九十以上,地方官不时存问。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,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。或奏闻(皇帝)动用钱粮,令沾实惠。”(《大清律例》)在我国古代,为了救济老年贫穷元依靠的人,各级官府设立了“悲田院”、“福田院”、“居养院”、“养济院”等,用于收养对社会上的无依无靠、无家可归者。
(三)以宗法制度强化家庭养老制度。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一种制度。宗族是父系单系亲属集团,即以一成年男姓为中心(称“宗子”或“族长”),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延,形成宗族的主线。主线旁有若干支线,支线排列的次序根据与主线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决定。族内有一定数量的家庭,因此宗族又是家庭的联合体。 宗族是一单系结构,其世系是按男姓排列的,而所有女姓都是男性的附庸。宗族通常居住在一个村落,后来发展成为几个宗族居住一个大村落。宗族制度主要形成于中国的秦汉时期。在这种社会组织中,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,甚至掌握其生杀予夺之权。家族成员受宗族的一定庇护,同时又受到层层义务的约束,任何个人都无法逾越,个体脱离宗族将困难重重。宗族制度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政治上、经济上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,又同时是一种和血缘亲族关系相联系的伦理道德关系。宗族规范任何成员都不能违犯,只能根据自己所处的血缘亲疏来规范自己在家庭中的行为,诸如对老年人的赡养、夫妻关系等行为。和这种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宗法观念中的精华部分,与封建思想家提倡的“老吾老,以及人之老”(《孟子集注》)等礼教和行为规范是一致的,它起到了强化全社会尊老养老美德的作用。 在某种意义上看,家规家法在维护孝道方面发挥着国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,其效果比国法更为显著。尤其是在闭塞的偏远地区,政权、法律鞭长莫及,家法族规就成为惩恶扬善的主要手段, 其中对不孝子孙的处罚可以有效约束他们的不良行为。